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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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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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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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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及时划付,并将赎回、分红及未成功认购、申购的款项划入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使用的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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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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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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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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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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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建立符合规定的灾难备份系统和应急预案。
基金销售机构的定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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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指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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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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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服务机构: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注册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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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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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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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健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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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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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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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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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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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和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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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投资人信息,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和风险匹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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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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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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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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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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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合规风控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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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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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建立符合规定的灾难备份系统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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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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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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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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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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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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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规定,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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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并将赎回、分红及未成功认购、申购的款项划入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使用的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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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办理基金销售支付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的法律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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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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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等应当配合检查、调查,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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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生变更公司章程、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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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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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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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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